【新视野】风险评估迎新起点 监管设置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底限

2023-02-11 22:14:20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李愿 北京报道

“这将是一个很好的起点,有利于我们获得中国银行业真实的、准确的风险状况,并提高风险管控水平。”2月11日,招商银行首席经济学家丁安华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丁安华所称“起点”,是2月11日银保监会、央行联合发布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商业银行应对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按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


(资料图片)

目前,银保监会定期发布银行业和商业银行资产质量状况。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为3.8万亿,较年初增加1699亿元;不良贷款率1.71%,同比下降0.09个百分点;商业银行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的比例为78%,保持较低水平。截至2022年三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29912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66%。

“我国商业银行非信贷资产目前风险状况如何,还不太清楚,相信监管部门可能经过一些测算和分析。非信贷资产风险状况很大程度上和宏观经济、资本市场环境有关,随着今年宏观经济恢复以及资本市场走强,非信贷资产风险状况会比去年有所缓解。”丁安华同时指出,商业银行风险并非完全集中在信用风险上,可能还有其他形式的风险。

2月11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办法》起草过程中,银保监会就其影响对包括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在内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进行了定量测算,测算结果显示,《办法》的影响总体可控,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资产质量整体处于较好水平。并透露,正在研究针对所有不良资产的风险缓释手段。

为何此时发布?

早在2019年4月,银保监会曾就《办法》公开征求过意见,并于2020年3月17日经银保监会2020年第1次委务会审议通过。

丁安华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办法》的发布有一些推迟,随着宏观环境的改善,当前发布《办法》是一个很好的时点,“《办法》从征求意见到现在已经过去了4年多时间,完全没有理由再推迟这项工作。”

“2019年4月30日至5月31日,《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我们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并在进一步调研与测算的基础上,充分吸收科学合理建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丁安华认为,从客观环境看,有两方面因素要求我们尽快推出《办法》:一是国际规则,特别是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当前我们在进一步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办法》的发布可以理解为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工作的一部分,因为与国际规则接轨也要求把中国的商业银行与国际商业银行放在一致性的框架下进行比较,来看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究竟是什么水平,这对我们清醒认识商业银行风险状况是非常重要的。”

二是国内银行业的发展对风险分类提出了新的要求。过去我们主要对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进行分类,当前信贷资产在银行总资产的占比在逐年下降,“因此我们需要有一个分类办法,对所有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识别评估。此次发布的《办法》,就是对此前没有涉及的资产提出了分类的标准和要求。”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也表示,2017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审慎处理资产指引》,明确了不良资产和重组资产的认定标准和分类要求,旨在增强全球银行业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的一致性和结果的可比性。新会计准则也对部分金融工具分类随意性较大、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滞后及不足等问题提出新的要求。

“《办法》旨在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风险水平、做实资产风险分类,有利于银行业有效防范化解信用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认为。

有效规避不当干预

“过去一些中小银行面临的风险状况比较大,主观上采取了一些保守的认定措施,同时还有一些中小银行在信用风险认定上受到包括地方政府等不当的干预,《办法》的发布将有效规避一些不当干预。”丁安华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金融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应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审慎性和独立性原则。

“准确分类是商业银行做好信用风险管理的出发点,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开展风险分类,并根据债务人履约能力以及金融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分类结果。对于暂时难以掌握风险状况的金融资产,商业银行应从严把握分类标准,从低确定分类等级。”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外商业银行应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独立判断金融资产的风险程度,不受其他因素左右而影响分类结果,确保风险分类真实、准确反映金融资产的风险状况。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称,商业银行开展风险分类的核心是准确判断债务人偿债能力,逾期天数和信用减值是资产质量恶化程度的重要指标,能有效反映债务人的偿债能力。

《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资产至少归为关注类: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操作性或技术性原因导致的短期逾期除外(7天内);未经商业银行同意,擅自改变资金用途;通过借新还旧或通过其他债务融资方式偿还,债券、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业务除外;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本行或其他银行的债务出现不良。

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90天;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债务人或金融资产的外部评级大幅下调,导致债务人的履约能力显著下降;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

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资产至少归为可疑类: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270天;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且预期信用损失占其账面余额50%以上。

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资产归为损失类: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360天;债务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且预期信用损失占其账面余额90%以上。

“《办法》是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商业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分类制度,细化分类方法,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提出的标准和要求,且与本办法的风险分类方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办法》明确。

标签: 商业银行 金融资产 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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